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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十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04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文明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设幸福江西有关部署,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养老点位”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建+养老服务”工作成果,着力构建党建引领、供给多元、服务优质、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就开展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质效

各地要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要求,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规模、养老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着力满足高龄、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在街道层面,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和统筹指导功能。在社区层面,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并支持承接相应区域的居家探视巡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能力评估、家庭照护等服务。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一般不少于40张,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少于25张,床均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完整居住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2022年全省新增100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专业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管理一定数量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牌。积极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推动智慧养老平台与智慧社区平台对接,创新线上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底,打造一批标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县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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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户外体检设备,满足进村入户体检需求)


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娱、康复等上门服务,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老年人福利政策的衔接。依托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等为高龄、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等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到2025年底,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基础类和可选类改造标准,坚持一户一策原则,加强申请、评估、改造、验收等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引导其他老年人对其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可及性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助餐服务,就近解决区域老年人用餐问题。在街道层面,整合现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1-2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送餐等功能、供餐容量达到50人/餐以上、就餐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专区)。在社区层面,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满足1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老年助餐点(就餐区)。到2022年底,全省建成街道层面老年食堂200个以上、社区老年助餐点700个以上,实现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老年食堂全覆盖、中心城区和县城社区老年助餐点覆盖率达到25%以上;到2025年底,社区老年助餐点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外卖平台等合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各地建立老年食堂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助餐点管理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给予一定的用餐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财力可承受的基础上可以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其他老年人,确保助餐服务可持续。





四、提升巡访关爱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实施留守老人“关爱工程”三年行动,全面摸清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空巢、独居、留守、残疾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情况,依托社区党组织组建的各类服务团队,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精神关爱、安全监护、权益维护、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结合组织在职党员认领“微心愿”,力所能及为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巡访关爱服务。切实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将巡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及职工在开展安全巡查、上门维修、环境维护等服务中同步开展巡访关爱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结对帮扶,开展送餐、助洁、巡访和心理慰藉等互助性服务。到2022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五、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衔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加强医养签约合作,鼓励连锁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高龄、失能、慢性病、残疾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并与家庭养老床位有效衔接。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广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



六、加强服务设施供给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城市零星用地、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老城区五亩以下难以单宗出让的土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到2022年底,新建居住区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补齐。配建和补齐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公益性、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情况联合检查机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督促整治到位。各地要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与社区养老服务共建共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空间,用于建设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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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真情关爱老年人)


七、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实施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面向从事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的一线人员,开展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入职奖励或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到2022年底,培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100名,养老护理员1000人次;到2025年底,实现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培训全覆盖。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依托全省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引导专业社工为老年人提供巡访关爱、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等服务。



八、加强养老服务运营管理

全省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推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制定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地方标准,市、县民政部门可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享受扶持政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各地要综合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指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水平应当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党员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九、加强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分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时根据各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奖补政策,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各地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按规定落实国家支持养老等服务业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价格从低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解决。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推动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并纳入市县养老服务综合考核;精神文明指导机构负责建立为老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申报、资金保障予以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养结合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调度各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资金分配、试点示范的绩效因素予以考虑,对工作进展较慢、推进不力的地方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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