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12
湘卫建〔2023〕60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077号建议的答复
兰广湘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与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结合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保障要到位”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完善基层卫生投入政策。一是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常性补助机制。近年来,省财政每年拨付中央财政补助3—4亿元,省级财政补助2.5亿元,县级财政在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将本级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二是安排绩效工资一般转移支付。每年省财政安排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一般性转移支付2.56亿元。三是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22年按照常住人口人均84元的标准,共筹集资金55.4亿元,主要补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对于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资金等卫生投入政策明确由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已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年,用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房屋修缮和设备购置。我省还充分利用国家项目资金,为40个脱贫县每县投入60万元/年,开展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和专病专科建设,引导各地结合实际建设特色科室。通过采取系列措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环境不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关于“要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制定‘欠费还款计划’”的建议,根据近年来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有关部署,存量债务化解遵循“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债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2023年,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督促各地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精神,推动实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政策。
二、关于“医疗队伍要稳住”的建议
我委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2019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中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明确:“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临聘人员可通过考核考评择优办理入编手续”。2020年,省委编办印发《关于督办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湘编办明电〔2020〕3号),明确要求各地机构编制部门积极为县乡引进人才、工作急需等提供编制保障等工作。各地编制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编制挖潜力度,大力实施调剂余缺、盘活存量等有效手段,合理配置基层编制资源,总体上满足了基层医疗领域各类人才用编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免费培养定向本科医学生3800多人、专科层次基层卫生本土化学生5000多人,培养中专层次乡村医生本土化学员6700多人,优化了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三、关于“三医联动要加强”的建议
一是督促各地落实好现有政策。为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形成合理的就医格局,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医保局已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在住院和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策倾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明确:“在县域医保费和医疗费预算范围内,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上一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付总额占县域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县市区,不再对其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住院人次总数、年度住院医保基金总额等控制指标,逐步将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占比提高至45%及以上”。我委将协调医保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督促各地落实好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满足群众就近就医需求。
二是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目前,我省已在44个县市区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试点县市区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医共体更多自主权,推动实行人财物统筹管理。切实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医共体建设绩效考核,引导医共体内医疗资源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
三是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倾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明确:“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同时,符合条件的基层医务人员可享受“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全科医生津贴。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等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
感谢你们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湖南卫健委